东航技术甘肃分公司纪委参与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联通有助于保证金融市场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然而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高利贷都顽强地存在,而借贷关系和放贷收息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例如贷款的回报按照成本和风险的性质,包括行政开支、通货膨胀和利润等多达6项成本。
现在大部分地区的民间借贷,仍然是这个水平。仅以宗教为例,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对高利贷深恶痛绝,其中尤以天主教和伊斯兰教为甚。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5%左右计算,那么借款利率达到20%是合法的。之所以说限定贷款利率上限是不利于穷人的政策,还有一个原因。比如,通过建立有担保的交易框架和消费者信息系统(即俗称的征信体系),可以达到反高利贷法规政策所期望但又达不到的效果。
对于中国这样有着社会主义传统的国家来说,受马克思经济学的影响,历来有保护劳动者不受资本剥削的传统。同理,关于不准生活必需品作为抵押物的规定,本意在于使作为借款人的劳动者或消费者免受流离失所之苦,但如果第一套房屋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物,那么贷款银行的理性做法就是或者干脆不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或者虽然提供但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二套住房(可以是虚假的,只要能规避掉所谓的法律庇护,就达到了双方的目的)。而且,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省联社在技术开发、配置资源、统筹资金、培育人才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就越大,这一点必须给以承认和高度评价。
清理中小股东固然可以使产权结构相对集中化,但是过于集中于大股东却并非农商行之福。在这个历史使命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渺小的。(1935) 主要由知识分子和政府所倡导与参与的合作运动,虽然对于中国的思想启蒙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发展中遭遇的彷徨与失意,其对于农村变革影响之微弱,都值得深思。县域市场的发展也给农信社体系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至今已走过百年历程,此时借着品读治龙先生大作的机会,回顾一下一个世纪的沧桑变迁,对于农商行当下的制度抉择与未来的战略走向,或许会有所裨益吧。因此,毛泽东从中国工业化的百年大计出发,批评妇人之仁的小仁政,是有其历史眼光的,应给以历史的看待。
此后,1919年,薛仙舟创办了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相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部分地区级农村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吸引大量优秀的人才,能够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开发,拥有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其独立决策、独立经营的能力非常强,在这些地区,省联社的过度干预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就极为有限,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就非常明显。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信社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其改革目标是办成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这样一种模式之下,地方政府似乎是一个从事多种经营的实业公司,官员们则像一个董事会成员那样行动。
在我国《宪法》短期内难以因应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参照商品流通立法的做法,制定一部《资本流通法》,对资本流通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基础设施、竞争秩序、监管措施、区域金融合作与协调、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地方政府对金融制度资源配置的影响往往是通过金融制度环境的塑造体现出来,透明的金融制度规则、健全的金融基础设施、完备的金融司法体制均是提升地方金融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正如第三代金融发展理论所认为的那样,良好的制度是实现金融持续发展的关键。金融机构是一种组织资源,其特殊性不仅在于配置使用权,还具有派生金融资源和再生产金融工具的能力。与商品、劳务、服务的自由流动相比,资本自由流动尽管发展相对缓慢,但还是取得了重大进展,即使在出现诸如希腊债务危机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依然强调,在欧盟内部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只能用于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而不能用于经济目的。
通过影响辖区内商业银行信贷决策进而争取银行信贷资金,是地方政府金融努力的重要方向,这种金融努力一方面表现为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型干预,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地方商业银行的控制型干预,二者共同导致了信贷结构的扭曲,进而导致了金融财政化的制度扭曲。地方政府公司主义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戴慕珍提出,用来描述地方政府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指向的行为特征。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权,尽管有其进步意义,但相当于承认了地方政府此前大肆举借债务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将地方债这一中国版次贷危机的信用、风险与责任在中央地方、地方政府、社会公众之间进行了不当配置。政策治理的这些弊端,反复被实践所检验。
CBS是公司(Company)、商业银行(Bank)和证券(Security)的首字母缩写,CBS研究范式强调从公司治理、商业银行、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位一体的多元系统中找出中国版的规律。在治理地方政府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方面,司法的角色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命题。众所周知,欧盟是建立在欧洲共同体三项基本条约基础之上,其主要职能是保证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与贸易自由。二、理论范式与制度框架:地方政府竞争的金融法解释 弱财政与强金融作为我国转型时期的一个结构性特征,已经形成了强烈的路径依赖,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围绕金融资源配置的竞争将是一个普遍而持久的社会现象。确立资本自由流动规则之后,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者来实施,则金融市场的壁垒势必难以消除,全国统一金融市场的建立亦将遥遥无期。事实证明,这种替代既是促使以往改革成功的关键,又是导致未来改革陷入困境的根源。
政策虽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它不应越俎代庖取代法律的作用,更不应该成为治理地方政府竞争的首要选择。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这些立法都是基于有形商品和一般服务所进行的市场规制,未能就金融资源的特殊性作出针对性规制安排,难以有效调整金融商品流通和金融服务提供。
再者,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在规模、结构、功能、制度规范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于地方政府的金融资源配置竞争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欧盟的实践值得关注。
在上市资源的发掘培育方面,地方政府往往在金融发展规划中作出统一部署,按照预选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进行组织动员,鲜明地体现出协助之手(Invisible Hand)的角色。在动员金融剩余的过程中,金融制度替代了一部分税收制度的功能,而在随后进行的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金融制度又进一步替代了财政制度的功能。
例如,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国务院19号文及43号文被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地方融资平台替政府融资的功能得以松绑,而此前尝试转型的部分融资平台也开始重操旧业。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原《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公司主义形成的一个重要动因来自于金融分权化改革,即从中央政府集中分配金融资源到中央与地方共同配置金融资源。金融制度资源是由产权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等构成的金融支持和保障系统,对于金融资金资源和金融机构资源发挥着产权界定、权利交易、争端解决等制度供给功能。
金融资源的这种双重特性再加上其本身的稀缺性,决定了围绕着金融资源占有和控制的金融竞争生成的必然性。置于金融资源配置的语境下,探究地方政府竞争治理困境的制度诱因并寻求因应之策,已成为金融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
地方政府竞争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导要素,又是诱发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的关键肇因,其治理难题的背后隐含着权力与资本交织进化的制度逻辑。治理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绝非单一的立法问题,甚至不主要是立法问题。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借助行政权力影响甚至控制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信贷资源投放,银行也在事实上承担起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最重要财源角色。目前,学界关于地方政府竞争的研究主要是置于财政税收语境下展开的,金融资源配置语境下的地方政府竞争及其法律治理处于文献及话语缺失状态。
对于这些金融领域的地区封锁与市场分割行为,无论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07年的《反垄断法》,还是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都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以至于地方政府争夺金融资源的行为愈演愈烈,有恃无恐。进入专题: 金融资源配置 地方政府 法律治理 。长期以来,正式制度在金融制度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比较受关注,非正式制度在金融制度资源配置中的功用时常被忽略。面对走向深化的地方政府竞争,政策治理已经捉襟见肘,从政策治理走向法律治理,从恶性的要素竞争走向良性的制度竞争,从金融分割走向金融一体化,将地方政府竞争纳入到法治轨道,以金融法治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是金融法治道变革的重心所在。
艾伦与盖尔曾经提醒人们:中国如何为惊人的经济增长融资?从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两方面理解中国的金融系统是一个关键的研究课题。由于复杂的历史因素,我国的司法面临地方化与行政化的体制难题,司法独立的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司法独立引领金融分割走向金融一体化显得困难重重。
这种法律规避行为使得法律成为利益集团可兹利用的排他性工具,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荡然无存,由此导致的一个恶果是地方政府寻租竞争与制度套利的泛滥成灾。建立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机制,填补监管真空,规制监管套利,实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与金融市场的协同发展。
在此背景下,《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4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迈出了商品自由流通的关键一步。其实,我国并不缺乏关于公司治理、商业银行、资本市场的立法制度供给,缺乏的是对这些法律的严格执行。